關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洽洽食品”)的委托, 指派黃艷律師、張潔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作為公司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7號: 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備忘錄》”)和有權立法機構、監管機構已公開頒布、生效且現行有效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所述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就洽洽食品實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對洽洽食品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驗證, 并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及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向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和討論。 本所已得到洽洽食品的保證, 即洽洽食品提供給本所律師的所有文件及相關資料均是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 無任何隱瞞、遺漏和虛假之處, 文件資料為副本、復印件的內容均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給本所的各項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并且其簽署行為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在調查過程中, 對于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師已對該等文件進行了適當核查。本所律師對于出具法律意見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 依賴有關政府部門、公司或其他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相關專業機構的報告發表法律意見。 1736014/CL/cj/ewcm/D1 2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 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 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僅就與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且僅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發表法律意見, 并不依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不對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價值、考核標準等問題的合理性以及會計、財務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財務數據或結論進行引述時, 本所律師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 但該等引述不應視為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 本所律師依賴有關政府部門、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說明或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公司在其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時, 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本所律師有權對上述相關文件的相應內容再次審閱并確認。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 本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一) 經本所律師核查, 洽洽食品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5月21日出具的商資批[2008]611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轉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于2008年6月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洽洽食品已于2008年5月27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頒發的商外資資審A字[2008]0099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并于2008年6月6日取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號為340100400002491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 經本所律師核查,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198號《關于核 1736014/CL/cj/ewcm/D1 3 準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之核準, 洽洽食品于2011年公開發行5,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 洽洽食品股票于2011年3月2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 洽洽食品現持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400007300294381的《營業執照》。根據前述《營業執照》和《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 洽洽食品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 洽洽食品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備《指導意見》規定的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 《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合法合規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以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已分別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公司獨立董事已出具獨立意見, 公司監事會已出具審核意見。此外, 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前述議案時, 因?*亓嗍氯聳蛔慵嗍祿崛聳陌朧? 監事會無法就該議案形成決議, 該議案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 本所律師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核查: 1. 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原則 (1) 根據上述會議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師查閱公司的相關公告, 公司在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時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師未發現他人利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的情形, 符合《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一)項關于依法合規原則的相關要求。 1736014/CL/cj/ewcm/D1 4 (2)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上述會議文件以及公司獨立董事出具的獨立意見,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遵循公司自主決定, 員工自愿參加的原則, 不存在公司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符合《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二)項關于自愿參與原則的要求。 (3)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和相關會議文件, 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將盈虧自負, 風險自擔, 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符合《指導意見》第一部分第(三)項關于風險自擔原則的要求。 2. 符合《指導意見》對員工持股計劃內容的要求 (1)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為(a)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公司事業部核心管理人員。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對象符合《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四)項關于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的相關規定。 (2)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參加對象的資金來源為參加對象的合法薪酬和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資金來源符合《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五)1項對員工持股計劃資金來源的相關規定。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籌集資金將全額認購由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中海信托-洽洽食品員工持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洽洽食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的劣后級份額; 洽洽食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后6個月內主要通過二級市場以及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獲得并持有洽洽食品股票(以下簡稱“標的股票”), 股票來源符合《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五)2項對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來源的相關規定。 (3)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通過洽洽食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標的股票的鎖定期為12個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洽洽食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名下時起算;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 1736014/CL/cj/ewcm/D1 5 期限為24個月, 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之日起算。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所對應的標的股票數量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計劃規模符合《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六)項對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計劃規模的相關規定。 (4)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持有人會議;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 監督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委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董事會負責擬定、修改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并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七)項對于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的相關規定。 (5)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該草案包含如下內容, 符合《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項對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內容的相關規定: (a) 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及確定標準、資金、股票來源; (b)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及表決程序; (c) 公司融資時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 (d)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 員工發生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情況時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e)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選任程序; (f)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 (g) 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后員工所持有股份的處置辦法; 1736014/CL/cj/ewcm/D1 6 (h) 其他重要事項。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符合《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三.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經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據公司提供的會議文件以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公司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已經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召開職工代表會議, 審議通過了《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符合《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八)項的規定。 2. 公司已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 審議了《員工持股計劃(草案)》(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并提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符合《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項的規定。 3.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發表獨立意見, 認為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內容符合《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薪酬激勵機制, 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 實現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是員工在依法合規、自愿參與、風險自擔的原則上參與的, 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公司已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 由于監事宋玉環、張婷婷、王樹紅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作為關聯監事回避表決, 因而?*亓嗍氯聳蛔慵嗍祿崛聳陌朧? 監事會無法就該議案形成決議, 該議案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監事會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發表審核意見, 認為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內容符合《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權益的情形; 公 1736014/CL/cj/ewcm/D1 7 司不存在《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系員工自愿參與, 不存在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監事會已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名單進行了核實, 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擬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持有人條件, 符合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參加對象的確定標準, 其作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進一步完善公司與員工的利益共享機制,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 有利于公司可持續發展。綜上, 監事會認為,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不會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長遠發展的需要, 不存在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上述獨立董事意見及監事會意見, 符合《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十)項的規定。 4. 公司已聘請本所律師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符合《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十一)項的規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據《指導意見》, 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對《員工持股計劃(草案)》進行審議, 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見書。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已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履行了現階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尚待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四.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 2017年5月27日, 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了審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和監事會審核意見。 1736014/CL/cj/ewcm/D1 8 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導意見》、《備忘錄》的規定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履行了現階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 根據《指導意見》及《備忘錄》, 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應規定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召開審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東大會前公告本法律意見書。 2.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3.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后的2個交易日內, 披露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條款。 4. 公司采取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 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后6個月內, 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 并每月公告一次購買股票的時間、數量、價格、方式等具體情況。 5. 公司應在將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名下的2個交易日內, 及時披露獲得標的股票的時間、數量等情況。 6. 公司員工因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導致股份權益發生變動, 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披露義務。 7. 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且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造成重大影響時, 公司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變更、提前終止, 或者相關當事人未按照約定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 (2)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出現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適合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等情形, 且合并持有份額達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總額10%以上的; (3)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 1736014/CL/cj/ewcm/D1 9 和資金提出權利主張的; (4)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8. 公司應當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屆滿前6個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說明該計劃到期后退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將賣出的股票數量、是否存在轉讓給個人的情況等。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限屆滿后繼續展期的, 應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方案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及時披露。 9.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情況, 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1) 報告期內持股員工的范圍、人數; (2) 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 (3) 報告期內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額及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4) 因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處分權利引起的計劃股份權益變動情況; (5) 資產管理機構的變更情況; (6) 其他應當予以披露的事項。 五. 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公司具備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主體資格, 《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符合《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公司已就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履行了現階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尚待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并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736014/CL/cj/ewcm/D1 10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公告材料, 隨其他須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貳份, 并無任何副本。 通力律師事務所事務所負責人 俞衛鋒 律師 經辦律師 黃 艷 律師 張 潔 律師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