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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 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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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
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導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機構及投資者管理信用風險,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⑿泄菊滴窆芾碓菪邪旆ā返認喙夭棵毆嬲錄白月曬嬖虻墓娑ǎ貧ū局敢?br>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用風險管理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或掛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含企業債券債權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下同)及其他相關機構,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持續動態監測、排查、預警債券信用風險,及時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風險和處置違約事件,以及投資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信用風險管理的債券范圍包括在本所上市或掛牌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⑿泄菊ê行∑笠鄧僥頰┘氨舅銜枰扇胄龐梅縵展芾淼鈉淥?br>在本所上市或掛牌的企業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四條  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照相關規定和約定,發行人和增信機構切實履責,受托管理人、承銷機構等其他相關機構勤勉盡責,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本指引的規定是對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關機構及投資者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可提出更高的風險管理要求。相關規定或約定對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六條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關機構及投資者應當按照本指引開展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及時向本所報告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情況,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用風險管理職責
第七條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關機構及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切實履行責任,加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八條  發行人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債券還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償還、贖回及其他權利行權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債券還本付息事項;
(二)提前落實償債資金,按期還本付息,不得逃廢債務;
(三)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影響償債能力和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及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及時處置預計或已經違約的債券風險事件;
(五)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關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履職過程中,重點加強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履行以下風險管理職責:
(一)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崗位從事信用風險管理相關工作;
(二)對受托管理的債券持續動態開展監測、排查,進行風險分類管理;
(三)發現影響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及時督促發行人或其他相關機構披露相關信息,進行風險預警;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必要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及時披露影響債券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
(五)協調、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風險或處置違約事件;
(六)根據相關規定、約定或投資者委托,代表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發行人發行多只債券并聘請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切實履行責任,相互加強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債券的風險管理工作。發行人應當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債券風險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人出現不再適合繼續任職情形的,在依法變更受托管理人之前,由中國證監會臨時指定的相關機構履行債券風險管理職責。
第十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集體決策機制,由相關負責人(指受托管理人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債券、風險管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下同)和專職人員,對開展債券風險監測、排查、分類中的重要事項以及采取的風險化解、處置措施等做出判斷和決策。
第十一條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受托管理協議中細化約定履行本指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職責的具體方式、執行頻率、違約責任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并披露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增信機構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持續了解所增信債券及其發行人信用風險情況;
(二)對預計或已經違約的債券及時落實資金,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增信責任,不得拖延或拒絕;
(三)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關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四)出現影響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項時,及時告知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資信評級機構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規定或約定開展定期跟蹤評級并及時公布定期跟蹤評級結果;
(二)持續了解所評級債券及其發行人的信用狀況,及時開展不定期跟蹤評級并公布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
(三)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及相關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承銷機構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持續了解所承銷債券的風險情況;
(二)督導發行人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
(三)配合受托管理人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協助債券持有人維護法定或約定的權利;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未聘請受托管理人的債券,由承銷機構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關職責。
組成承銷團承銷債券的,由主承銷商履行前兩款規定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發行人聘請多個主承銷商的,由牽頭主承銷商履行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應當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相關職責,積極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等其他相關機構開展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持續評估所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積極配合受托管理人落實投資者保護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建立內部信息隔離及保密制度,防止相關人員利用債券信用風險管理過程中掌握的內幕信息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債券市場秩序。
第三章  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
第十八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持續動態收集可能影響債券信用狀況的信息,及時準確掌握債券信用變化情況。
可能影響債券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環境或政策變化情況;
(二)發行人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情況;
(三)發行人股權結構、內部治理結構變化情況;
(四)發行人新增債務或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主要資產的變化情況;
(六)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履行情況;
(七)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八)發行人主體評級、債券債項評級變化情況;
(九)增信措施有效性的變化情況;
(十)公眾投訴、媒體報道情況;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債券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受托管理人結合發行人業務模式、所處行業特性等因素,有針對性地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監測指標體系或模型,運用風險監測技術手段強化風險持續動態監測。
受托管理人可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債券信用風險監測和分析中的部分具體工作,但不能免除其自身應承擔的風險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受托管理人根據債券信用風險監測和分析結果,可以將債券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及違約類。
正常類債券指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未發生不利變化、預計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的債券。
關注類債券指發行人的償債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已經或正在發生不利變化、需要持續關注是否存在較大信用風險的債券。
風險類債券指發行人的償債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嚴重惡化、按期還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預計將發生違約的債券。
違約類債券指已經發生未能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券。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對債券風險分類結果進行動態管理。確有理由認為發行人的償債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發生重大變化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調整其債券風險分類。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可能對債券還本付息產生影響的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將其初步列為關注類債券: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環境或政策發生重要不利變化;
(二)發行人合并報表口徑主要經營或財務指標發生重要不利變化;
(三)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重要不利變化;
(四)發行人治理結構特別是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領導發生重要不利變化;
(五)發行人合并報表或母公司口徑有息負債及或有負債余額較大,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六)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資產發生抵押、質押、司法查封或凍結等權利受限的情形;
(七)發行人未按規定或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募集說明書相關承諾,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八)發行人未按核準用途使用債券募集資金,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債券募集資金且未履行規定或約定的變更程序,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九)主體或債項評級下調至AA-(含)以下,或者下調為AA且展望為負面(如有);
(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發生重要不利變化(如有);
(十一)發行人、增信機構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環保或安全生產領域失信單位等信用懲戒對象或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情況;
(十二)發行人其他債務存在較大信用風險、發生實質違約或由增信機構等第三方代償的情況;
(十三)增信機構在其他債務中拖延、拒絕承擔增信責任的情況;
(十四)發行人、增信機構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十五)發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相關義務,導致信用風險管理事務無法正常開展;
(十六)受托管理人認為可能對債券還本付息產生重要影響的其他情形;
(十七)監管部門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發行人主要財務指標發生重要不利變化,是指同時發生以下任意兩項(含)以上情形:
(一)最近一年EBITDA利息保障倍數【EBITDA/(資本化利息支出+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其中EBITDA=利潤總額+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資產折舊+攤銷】小于1;
(二)最近3年(?*⑿姓罱僥輳┚疃紙鵒髁烤歡畛中海?br>(三)最近3年(?*⑿姓罱僥輳┢驕槭粲諛腹舅姓叩木煥笪海?br>(四)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總資產報酬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資產總額,其中平均資產總額=(資產總額年初數+資產總額年末數)/2】、EBITDA全部債務比【EBITDA/全部債務,其中全部債務=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負債+應付票據+應付短期債券+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中兩項(含)以上指標較上年同期發生不利變化,且變動幅度均超過30%;
(五)受托管理人認為可能影響債券還本付息的其他財務指標發生重要不利變化。
本所可以根據日常監管情況,要求受托管理人將相關債券初步列為關注類債券。
第二十三條  發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至(八)項、第(十)至(十七)項所列情形之一,且相關情形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影響重大,或者發行人主體或債項評級下調至A+(含)以下或下調為AA-且展望為負面的情形,預計相關債券將發生違約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將其初步列為風險類債券。
發行人同時發生本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意3項(含)以上情形,或該款第(四)項指標中出現兩項(含)以上變動幅度超過50%且發生除該款第(四)項外其他任意一項情形,預計相關債券將發生違約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將其初步列為風險類債券。
本所可以根據日常監管情況,要求受托管理人將相關債券初步列為風險類債券。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初步劃分為相應風險分類,但受托管理人根據發行人業務模式、所處行業特性等實際情況,確有合理依據和理由認為相關債券可以調整風險分類的,受托管理人可以自行確定該債券的初步風險分類。
第四章  信用風險排查與預警
第二十五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根據初步劃分的債券風險分類情況,組織對債券信用風險狀況及程度進行排查。
風險排查可以采取現場、非現場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結合本指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內容開展信用風險排查,并重點查明發行人是否具有償債意愿和償債資金來源,以及增信機構是否具有落實增信措施的意愿和相關資金來源及具體安排。
第二十七條  對初步列為正常類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至少在債券還本付息日前20個工作日,采取非現場等方式了解相關情況,提醒發行人落實償債資金,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等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初步列為關注類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至少在債券還本付息日前2個月開展風險排查。受托管理人對初步列為關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狀況及程度不清的,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開展風險排查。
受托管理人每年采取現場方式進行風險排查的關注類債券發行人家數不得少于當年末受托管理的全部關注類債券發行人家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對初步列為風險類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在相關債券被列為風險類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風險排查,且必須至少在該債券每次還本付息日前2個月完成一次排查,并視風險狀況增加后續風險排查的頻次。
風險類債券的風險排查應當以現場方式進行,受托管理人相關負責人應當至少參加風險類債券的首次現場排查和每次還本付息日前的現場排查。
經排查發現不影響當期付息或還本,但后續還本付息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債券,受托管理人仍應當將其列為風險類債券管理。
第三十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結合債券信用風險程度等因素,統籌安排風險排查工作,優先排查風險程度較高的債券。
第三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債券信用風險管理需要,要求受托管理人實施全面風險排查或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相關債券及特定風險事項實施專項風險排查。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在開展信用風險排查后,根據排查結果及時正式確定債券風險分類。
受托管理人認為相關債券信用風險程度較為明確或者風險狀況惡化較快、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的,可以不經初步風險分類及風險排查,直接正式確定其風險分類。
正式確定風險分類后,債券風險程度發生變化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調整其風險分類。
本所可以根據日常監管情況,要求受托管理人正式確定相關債券的風險分類。
第三十三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就債券信用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重點說明相關重大事項及其對投資者權益的具體影響,以及已采取、擬采取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受托管理人開展風險排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預計或確定不能在還本付息日前落實全部償債資金,或發生《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3.1條、《上海證券交易所?*⑿泄菊滴窆芾碓菪邪旆ā返?.9條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臨時報告并告知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在債券風險排查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應當督促發行人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發行人未及時披露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在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增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受托管理人開展風險排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
增信措施的有效性發生不利變化的,增信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發行人、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七條  預計或已經不能全部按期償還債券本息的,評級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不定期跟蹤評級并公布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
第三十八條  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風險排查和預警等風險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
第三十九條  相關債券被正式確定為關注類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發行人反饋可能影響債券還本付息的重要風險事項,持續監測相關風險事項的變化情況及發行人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當結合受托管理人反饋的重要風險事項,采取切實可行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四十條  相關債券被正式確定為風險類或違約類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券業協會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開展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并履行相應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相關債券被正式確定為風險類或違約類的,發行人、增信機構應當立即制定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并啟動實施。募集說明書或相關協議約定更早啟動預案的,從其規定。
受托管理人應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避免預案存在相互沖突或責任推諉等情形。
在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制定及實施過程中,發行人、增信機構及受托管理人應當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充分征求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根據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及風險化解或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預案。
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涉及需要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事項的,受托管理人或相關債券持有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約定及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增信機構制定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風險化解和處置的組織機制、人員及其職責;
(二)風險化解和處置或者落實增信措施的組合安排,以及各項措施的實施順序、時間;
(三)持續信息披露安排;
(四)投資者關系管理;
(五)與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溝通協調機制;
(六)輿情應對措施;
(七)其他有利于風險化解和處置的工作機制。
債券募集說明書、受托管理協議和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對債券的償債保障措施、投資者保護機制等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有特別約定的,發行人、增信機構應當按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可以采取的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融資,包括獲取股東資金支持、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支持、資本市場融資、獲取其他第三方資金支持等;
(二)資產變現,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變現,應收款項回收,存貨變現或處置房屋、土地、機器設備或股權等非流動資產;
(三)處置虧損業務或機構;
(四)引入戰略投資者,實施債務重組;
(五)協調落實增信措施,包括協調擔保人代為償還債務、其他增信機構落實增信責任、處置擔保物,增加新的增信措施等;
(六)內部約束措施,包括不得分紅、激勵延期支付、激勵回吐或責任追究等;
(七)與受托管理人和投資者協商解決違約事件的具體安排;
(八)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違約事件的具體安排;
(九)申請破產解決違約事件的具體安排;
(十)有利于債券還本付息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增信機構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增信義務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籌措資金,償還債務;
(二)采取抵押、質押擔保的,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處置抵押物或質物,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三)采取其他增信措施的,增信機構籌措資金,履行約定的增信義務。
第四十五條  債券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啟動實施的,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應當立即分別成立具有決策能力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領導小組,根據預案及實際情況,及時確定具體工作安排,落實風險化解和處置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在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過程中,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進展情況,已采取的化解和處置措施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受托管理人應當及時披露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等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發行人及時披露前款規定的信息;發行人未予披露的,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等方式及時予以披露。
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應當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本所對風險類、違約類債券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因債券募集說明書等債券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承銷機構應當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在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過程中,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建立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說明情況,回應社會關切,防范和化解相關矛盾。
第四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支持和配合受托管理人的工作,積極參加債券持有人會議,參加相關協商談判、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等,依法、理性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章  信用風險管理報告
第五十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
半年度風險管理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參考格式見附件1):
(一)報告期內開展債券風險管理情況;
(二)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違約類債券分類情況、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及變動原因;
(三)需要向本所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五十一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本所、發行人所在地證監局等監管機構提交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
(一)根據本指引第二十九條完成風險類債券的首次現場排查和每次還本付息日前的現場排查并正式確定為風險類債券5個交易日內,報告債券的風險狀況、形成原因、影響、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續工作計劃和擬采取的措施;
(二)債券違約前,及時報告債券即將違約情況、形成原因、影響、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續工作計劃和擬采取的措施;
(三)對風險類、違約類債券風險化解和處置過程的重要節點,及時報告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擬采取的措施;
(四)對風險類、違約類債券的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完成后,及時報告風險化解和處置過程、結果、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等;
(五)在債券信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和處置工作中需要報告特定重要事項,或者本所、發行人所在地證監局等監管機構要求報告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情況緊急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先及時口頭報告,再提交相關書面臨時報告(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提交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2)。
第五十二條  相關行政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對受托管理人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增信機構、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在履行信用風險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債券還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風險管理、化解和處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七章  自律監管
第五十四條  本所可以對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和其他相關機構履行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和開展債券風險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和其他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本所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本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約定和風險管理需要,對出現相關信用風險情形的債券作出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停牌、暫停或終止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商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債券質押式回購資格或質押券折算率等決定或者安排,督促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和其他機構采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和其他相關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指引、相關約定、承諾或者本所其他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要求公開致歉、暫不受理其出具的相關文件,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并可提請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等措施。
本所可以將實施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的情形記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七條  投資者及其人員違反本指引、相關約定、承諾或者本所其他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列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賬戶交易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債券風險管理檔案,記錄受托管理的每只債券基本要素、存續期債券信用變化情況、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等。
受托管理人開展風險監測、分類、排查、預警、化解和處置、風險管理報告等工作應當制作相關工作底稿,并歸入債券風險管理檔案。
債券風險管理檔案應當至少保存至債券本息全部清償或違約類債券完成化解和處置工作后5年。
第五十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關于××××年上/下半年度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
風險管理報告(參考格式)
2.關于“×××債(債券簡稱)”信用風險管理臨時
  報告(參考格式)

附件1

 

關于××××年上/下半年度公司債券

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報告

(參考格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截至××××年×月末,我單位受托管理的公司債券較上一報告期末新增×只,到期全部兌付×只,合計存量×只,涉及發行人××家,未到期本金余額×億元(含企業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未到期本金余額×億元)。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現將××××年上/下半年我單位受托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風險分類情況

經我單位組織監測、排查,截至××××年×月末,正常類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關注類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風險類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違約類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詳見附表)。

較上一報告期末,風險分類發生變動的債券×只,涉及發行人××家,具體如下:

債券代碼

發行人

本期風險分類

上期風險分類

變動原因

 

 

 

 

 

 

 

 

 

 

二、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包括違約類、風險類、重點關注類債券信用風險的重要事項、受托管理人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等。如無重要事項,則不需報告)

 

單位負責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部門及其負責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經辦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單位負責人指按照本指引第10條確定的受托管理人相關負責人,部門及其負責人指受托管理人從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

 

附件:××××年上/下半年受托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管理

分類表

 

 

受托管理人名稱(印章)

             ××××年××月××日


附件

 

××××年上/下半年受托管理債券信用

風險管理分類表

 

風險

類別

序號

債券

代碼

發行人

監測與

排查過程

監測與

排查結果

化解與

處置情況

備注

違約類

1

 

 

 

 

 

 

 

2

 

 

 

 

 

 

風險類

1

 

 

 

 

 

 

 

2

 

 

 

 

 

 

關注類

1

 

 

 

 

 

 

 

2

 

 

 

 

 

 

正常類

1

 

 

 

 

 

 

 

2

 

 

 

 

 

 

注:1.受托管理符合本指引第3條、截至報告期末債券本息尚未全部清償或已違約債券尚未完成化解和處置的,均需填入本表。

2.“監測與排查過程”重點說明:按照本指引第2729條是否對正常類債券進行提醒,對關注類債券是否進行排查及排查的方式,對關注類、風險類債券最近一次排查時間,對最近違約債券違約前的監測、排查情況等。如尚未進行、按照本指引第32條第2款未進行或對過往已經違約無需再進行風險排查的,予以說明。對按照本指引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3款要求列為相應初步風險分類債券的排查情況以及按照第31條要求開展排查的情況,予以說明。

3.“監測與排查結果”重點說明:經監測、排查,將債券列為相應風險類別的簡要原因,引發風險的主要因素、風險程度判斷等。對按照本指引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3款要求列為相應初步風險分類債券的排查結果以及按照第31條要求開展排查的結果,予以簡要說明。

4.“化解與處置情況”重點說明:關注類債券按照本指引第39條規定應對風險等情況,風險類、違約類債券則需要簡述報告期內各方制定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情況、采取的主要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最新進展、實施效果、后續工作計劃,及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等。風險管理臨時報告已反映相關內容,此處僅需列明相應的臨時報告名稱、報告時間。

5.以承銷商身份履行報告職責的債券應在“備注”欄注明,截至報告期末僅為初步風險分類的債券應在“備注”欄注明。

 

 

 

 

附件2

 

關于“×××債(債券簡稱)”信用風險

管理臨時報告

(參考格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我公司開展存續期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發行人全稱)于××××(發行日期)發行的××××(債券名稱)存在違約風險(或已于××××年×月×日出現違約)。現將相關情況、已經采取和擬采取的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報告如下:

一、債券基本情況(包括發行人基本情況,發行的債券情況及債券付息、還本、回售、分期償還、提前償還及其他權利行權日期、金額等,是否有增信措施及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情況,風險程度及形成風險的主要原因等)。

二、已采取的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包括受托管理人及其協調、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等啟動實施債券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情況,成立領導小組情況,已采取的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及實施效果情況,履行信息披露職責、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和應對輿論情況等)。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及安排(包括受托管理人、發行人、增信機構下一步化解和處置違約風險的措施及具體安排等)。

 

單位負責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部門及其負責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經辦人姓名:        聯系電話(手機):

(單位負責人指按照本指引第10條確定的受托管理人相關負責人,部門及其負責人指受托管理人從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

(發行人、增信機構、相關中介機構、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等設置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領導小組或類似機構的,受托管理人應以附件將相關人員姓名、職務、手機號碼、郵箱、辦公場所等聯系方式一并報本所。)

  

             受托管理人名稱(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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