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87 股票簡稱:亨通光電 公告編號:2017-066 號
債券簡稱:14 亨通 01 債券代碼:122371
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 2014 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 年 6 月 22 日。
債券付息日:2017 年 6 月 23 日。
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光電”、“發行人”或“本公
司”)于2015年6月23日發行的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
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7年6月23日支付本期債券自
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還本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
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和本金,根據《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
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
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14亨通01(122371)。
3、發行主體: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債券規模:人民幣8億元。
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的限為5年,含第3年末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
者回售權。
6、擔保情況:本期債券由亨通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
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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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發行時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結果:經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評定,發
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
8、票面利率: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37%。本期債券存續期前3年的票面
利率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第3年末,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
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為債券存續期前3年票面年
利率加上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固定不變;若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
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變。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另計利息。
9、起息日:2015年6月23日。
10、計息期限: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若
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5年6月23日至2018
年6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3日。若投資
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3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
另計利息。
12、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20年6月23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
權,則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3、到期日:本期債券的到期日為2020年6月23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
權,則本期債券的到期日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4、計息方式:本期債券為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
15、本息兌付方式:本期債券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16、掛牌上市時間和地點:2015年7月30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17、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債券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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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
說明書》的約定,本期債券的票面年利率為5.37%,“14亨通01”面值人民幣100
元,每百元兌付利息金額為5.37元(含稅)。
三、本期債券的付息相關事宜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
2、債權登記日:2017年6月22日,截至上述債權登記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債
券投資者對托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余額享有本年度利息。
3、債券付息日:2017年6月23日。
四、本期債券的付息對象
本期債券的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6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證
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4亨通01”持有人。
五、本期債券兌息辦法
1、本期債券登記托管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本金和利息由中證登上海分公
司代理兌付兌息。
2、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
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
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
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后續兌付、兌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
本公司將在本期債券兌息日前的第2個交易日(2017年6月21日)16:00時前
將本期債券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3、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
相關的兌付兌息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于兌付兌息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4、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應在兌息前將新的資金匯劃路徑及時通
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因債券持有人資金匯劃路徑變更未及時通知中證登上海分
公司而不能及時收到資金的,發行人及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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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
六、關于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
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
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
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
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
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發
行人,然后由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三)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其他債券持有者,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